法院判決指出,吳男自知在中國沒存款,只是缺錢花用,竟突發奇想於2023年4間,在網路認識小玲並得知她有點積蓄,於是對小玲謊稱須透過認識的地下匯兌業者將存在中國的積蓄換匯回國,但無法支付換匯手續費,於是向小玲商借,等換匯成功橫,就歸還借款並額外給予報酬。小玲誤信為真,陸續交付吳男共21次約28萬餘元(詐欺部分已判1年定讞)。

吳男詐騙小玲錢財得逞後還想騙色,於是以地下匯兌業者要求提供2人的性行為影像證明為情侶,小玲拒絕,但吳男表示,若不提供性愛影像,恐難取得他在中國的資金,曉鈴仍堅決不願與吳男嘿咻,但深信地下匯兌業者存在,最後決定赴約與吳男商討是否有無其他方法解決,於是在2023年5月20日獨自到宜蘭縣與吳男見面,並由吳男開車搭載。

吳男見小玲在其車內有機可乘,聲稱地下匯兌業者在附近監督2人,須立刻拍下口交影像給業者人員確認,就可取得換匯款項,小玲聽聞後,自認隻身一人與吳男在車內,若不配合恐遭吳男或地下匯兌業者不利,就在恐懼壓力而被迫隱忍屈從,讓吳男邊以手機拍攝,邊將生殖器插入其口中抽插直到射精。小玲事後多次要求吳男還款均藉故推託,才知受騙。

高院審理時痛批吳男虛構地下匯兌業者詐騙被小玲,還利用她孤身在其車內的恐懼心理,強行逼迫小玲口交並錄影,但考量吳男部分認罪,且與小玲和解,因此依對被害人為錄影犯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月,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今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