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邱姓男子(32歲)因認為李姓同居女友在外異性緣太好,今年3月4日凌晨一時醋勁大發在同居住所與李女口角後,竟徒手掌摑李女,以手拉扯其衣領,並以拳頭捶打胸部,復持拔釘器毆擊頭部,拉扯頭部多次撞擊牆,致李女受有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及中線偏移、前胸多處鈍挫傷等傷害,所幸邱男呼叫救護車送醫急救始倖免於難。
案經桃園地檢署依家暴殺人未遂罪嫌起訴後,邱男在桃園地院審理時供稱,只是跟李女發生拉扯,沒有要殺人的意圖,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邱男雖持拔釘器毆打邱女頭部,但以2人係情侶關係,衝突起因為爭風吃醋,應認其行為時並無殺人犯意,變更起訴法條為重傷害罪。
經審酌邱男僅因與李女發生細故口角爭執,即罔顧對方身體法益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訴諸暴力手段;李女經接受治療後,仍受有單側手腳無法出力之重傷害結果;惟念邱男犯後旋即呼叫救護車,將她送往醫院接受治療且事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斟酌其先前已有數次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涉犯傷害罪刑經法院科刑之前案紀錄等情,桃園地院依重傷害罪判處6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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