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阿德(化名)於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11月22日,與未滿14歲的被害少女交往,2024年11月2日凌晨,在少女位於彰化縣住處房間內,突然抱住躺在床上的少女親吻,向她說「我想要」。
少女拒絕並推開阿德,沒想到,阿德竟強行脫掉少女褲子,將她壓在床上,自己也脫掉褲子戴上保險套,對少女性侵得逞;期間阿德還拔掉保險套,持續對少女性侵。
少女後來與阿德分手,同年12月14日,母親發現她月經未按時來潮,帶她就醫檢查發現已懷孕6週,少女這才告知遭前男友性侵。母親隨後帶著女兒向警方報案,並安排為她引產。
阿德坦承犯行,但他表示當時與被害人是男女朋友,自己年輕不懂事,一時失慮導致本件犯行,目前從事護理之家照服工作,請求法官輕判。
法官審酌阿德為滿足一己私慾,對被害少女強制性交導致她懷孕、引產,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康,也未能與被害人和解,沒有依刑法59條減輕其刑的理由,依成年人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他7年1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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