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0日早上7時58分許,58歲李女與34歲詹女騎機車從三重區中正北路往中正南路方向騎行,沿途行經圓環時欲左轉重新路方向時,雙方車子越靠越近而發生碰撞後,兩人於路中停下,當場相互推擠拉扯引發衝突。
員警獲報到場後,雙方已無糾紛情形,雙方車輛碰撞部分依交通事故流程處理。另李女、詹女2人於路上肢體衝突情事,雖雙方互不提告,但警方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將雙方當事人移請三重簡易庭裁罰。
經當事人詹女提起聲明異議後,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秩聲字第17號裁定,認為詹女目的應為防衛自身,難認有鬥毆意思,認異議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一秒穿越古埃及! 奇美博物館《消失的法老》VR體驗線上開賣 購票就送常設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