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原為育有2名幼女的二寶媽,後於2011年11月間改嫁給小明,小美婚後帶著次女與小明一起住,長女則在2018年起搬來與3人同居。2016年至2019年間,小明竟多次對2位繼女伸出狼爪,數度趁著眾人熟睡之際,將手伸進小姊妹的衣服、內褲裡撫摸胸部、下體。

小明食髓知味,某次再度當著小姊妹睡著時,進房撫摸長女的大腿內側及下體。只是,長女於該次察覺後以側睡方式閃避,豈料,小明竟轉而徒手撫摸次女下體,長女見狀為了保護次女,再以假裝咳嗽、起身幫次女蓋棉被,並假裝喝水離開房間等方式試圖保護次女,然而小明卻不停手,更趁隙繼續撫摸次女下體。

次女驚醒,看著小明並質問「在幹嘛?」惡劣的是,小明僅回稱「噓,小聲一點」,不顧次女已然清醒且將其手撥開,仍持續撫摸次女下體。

直到2020年間,小明因先前犯下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入監服刑,小美認為雙方感情漸淡而提出離婚要求。面對2名繼女及與小美再誕下的3名子女,小明開口便是希望爭取與小美所生的2名幼女監護權,這也讓3年來持續受到猥褻的繼女們擔憂,若幼女們真的讓小明給帶走,未來是否會遭受到相同待遇?因此決定向母親說出一切,全案因而曝光。

對此,小明堅決否認犯行,辯稱是因小美強烈爭取2名幼女的監護權,繼女們在耳濡目染下,誇大並過度渲染彼此間的「正當肢體接觸」。然而,長女與次女則證稱,小明的猥褻行為自2人就讀小學期間便開始,且幾乎每個星期都會發生1次以上,就連小明入獄前一天晚上仍持續犯行,且雙方均曾目睹彼此遭遇小明毒手。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小美為了爭取2名幼女的監護權,過去確實曾有提出離婚訴訟,但訴訟當下對於小明的猥褻行為尚不知情;此外,就算小美後來得知此事,也沒有作為談判離婚的籌碼,顯見小美無從也無意煽惑或影響小姊妹,且姊妹倆均罹患創傷後壓力症,與小明對2人的性侵害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足見2人對被害的證述內容,並非虛構。

至於如何認定小明犯案次數,法官依據受害的小姊妹證詞,自檢方所起訴的2016年9月、2018年9月最後一週的星期一,分別作為小明對次女、長女猥褻犯性的起始日,另參酌姊妹倆稱「每個禮拜會發生1、2次」說法,以每週1次作為小明的犯案頻率,計算出小明共分別對次女、長女犯有猥褻行為125次、21次,更於最後一次不顧次女拒絕仍執意犯行,涉犯強制猥褻罪,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法官審酌,小明作為繼父竟不思呵護,為滿足其私慾竟罔顧倫常,長期猥褻仍尚年幼的繼女們,危害小姊妹的身體及心理健全發展,恐對姊妹倆日後人格成長造成負面影響,也讓其配偶兼母親的小美在得知後落淚,承受心理莫大之痛苦,加上小明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至今也尚未取得家屬諒解,兼衡小明過去曾有前科,一審依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共148罪,判處小明有期徒刑6年8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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