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可獨自在台北從事按摩維生,邱男則是他前同事與教會教友,2人都是重度視障人士,小可因雙眼失明不易找到棲身之所,也約多名房東看房租屋,但最後都碰壁,而住在樓中樓的邱男於2023年4月間得知後,就讓小可短期分租工作室,小可於同月10日入住後,2人約定小可睡樓下、邱男睡樓上。

原定暫住3個月的小可仍持續找租屋處,原本找到後房東又反悔不願出租,於是商請邱男同意續住,並約定於2023年10月15日搬離,不過,房東仍不願出租,邱男仍同意小可續住,小可於同年10月14日深夜11時許,向邱男表達感謝讓她續住後準備就寢之際,邱男突然硬上強吻小可嘴唇,並掀開其上衣撫摸、搓揉小可胸部,又強脫其外、內褲指姦小可。

小可情急之下藉口要尿尿稱,若不停下來會尿床,邱男才停手讓小可如廁,小可尿遁到廁所躲了30分鐘後,聽外面無聲,以為邱男已回房睡覺,再度回到按摩床時,邱男突然出現並裸體強壓小可,繼續撫摸其胸部及外陰部,並以陰莖抵住其會陰部欲插入陰道前,即在小可的陰道外射精。

可惡的是,邱男性侵得逞後竟對小可說,「妳今天經過我這樣的性愛教育,妳以後一定會回味無窮,搞不好妳以後還會回來常常找我。」小可當時被嚇得在床上發呆,回神後擔心邱男又第二次性侵得逞,隔天起床後立刻打電話向親友求助報警,並到醫院驗傷。

邱男雖坦承親吻小可並搓揉其胸部,但否認強制性交,他辯稱,有用手指撫摸小可陰部,但沒有插入陰道就射精在外面,且與小可是兩情相悅,並未違反其意願。邱男的律師也為其辯護,應是小可與其弟設局要對邱男詐財,或因躁鬱症、恐慌症情緒不穩定,才誣指邱男性侵。

一審北院法官認為,小可於警詢、偵查、審理中所有證述均一致,且根據驗傷單及其內褲中驗出的檢體,認定邱男性侵犯行,審酌邱男以小可沒有棲身之所,分租其工作室機會,以強暴方式性侵小可,惡性重大,又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小可和解,犯後態度不佳,考量其犯案動機,與小可同為視障人士從事按摩業,又擔任公益團體理事長,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邱男7年2。全案上訴二審遭駁回後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仍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