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判決指出,鄭順翔於2022年1月6日晚間駕駛白色休旅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往龍門路方向,在正義北路與長壽街口時,因變換車道被在旁駕車的陳譽按喇叭示警,竟心生不滿,隨即對陳譽追車並試圖攔車,當晚9時02分許,陳男在義北路與龍門路口停等紅燈停時,鄭男竟持水果刀下車打開陳男的車門,直接持刀刺向陳男胸口及太陽穴10幾下,陳男因本能反應舉左手抵擋,致刀刃插入其左手前臂。
鄭順翔行刺後還揮拳毆打陳譽眼睛,最後致陳譽左手前臂深度切割傷、左手第三及第四指屈肌刺傷斷裂、左側正中神經之掌面分支受損、疑雙眼挫傷致雙眼異常瞳孔反射等傷害,鄭男行兇後還將水果刀自陳譽左手前臂拔出,再徒手破壞陳譽車輛的左照後鏡,洩憤後才返回自己的車上。
法官審理認定鄭順翔傷害犯行,因陳譽受傷治癒後,演奏能力與強度已下降,但仍能成為回復小提琴家身分,未達重傷害程度,而鄭男在警詢及偵查時均不認罪,直到法院審理才認罪,並表達和解意願,但陳譽認一直沒收到鄭男慰問,一審將審結才想和解,心裡不舒服,仍請法院重判。
法官審酌鄭順翔造成陳譽傷害的程度,且鄭男自2014年致2022年間犯下多起行車糾紛導致傷人、恐嚇等案件,顯然不知悔改,不宜輕縱,日前依傷害罪重判他4年徒刑。
全案上訴二審後,鄭順翔最終與陳譽和解,高院因此酌減撤銷原判決,依傷害罪改談鄭男1年半。全案再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二審判決認定及量刑並無違誤,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