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劉男與阮女2017年3月間離婚以後,便開始經營2間應召站,招攬非法居留在台灣的越南女子來賣春。劉男也兼馬伕,還找鄒男一起幫忙。
接獲生意後,劉男、鄒男便會搭載應召女子,前往指定場所進行性交易,其中一名應召女更是相當搶手,短時間內便上工179次。
應召站除了抽取600元至750元的費用以外,劉男、阮女還會再抽取200元至400元的馬伕費用。若是由2人介紹進來的,還會再額外抽取150元至200元,2024年2月間才被被警方查獲。
高雄地院簡易庭依據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分別判處劉男、阮女及鄒姓馬伕6個月、5個月及4個月有期徒刑,並且將3人的扣案手機全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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