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主張,她與小明自2022年7月7日結婚,2人至今仍為夫妻關係。然而,小花明知小明身為人夫,仍在2024年10月至今年1月間,與小明有逾越一般男女分際的不正當交往,不僅以暱稱「萬華鄧紫祺」與小明互傳曖昧文字,雙方更有親嘴、性交等行為,小花甚至在小明的愛車、辦公座位上放有可愛的暖暖包及其畫作,以此來挑釁原配。

對此,小花則辯稱與小明僅是朋友關係,小美雖提出有關「萬華鄧紫祺」的對話紀錄截圖佐證,卻未舉證訊息是由她所傳送。此外,該截圖內容最多僅能認定傳送的2人間有相互關心的意思,並無逾越交往分際或侵害小美配偶權的情形,且包括暖暖包及圖畫也都不是她放置的。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查閱小美與小花之間的對話紀錄,發現小花曾以手機傳訊稱「他就是有老婆的人\就算他來密我來找我\對我多好\我都不應該去理他的」、「我錯了\對不起」。然而,當小美索要與丈夫間的訊息時,小花卻又回稱「我怕我的截圖\讓你更有理由告我」,可見小花在字裡行間已承認與小明存有婚外情。

法官指出,小花也確實有將她與小明的訊息截圖給小美看,包括「只是脫掉的絲襪因為還沒看清楚」、「會突然想到你的屁股\很翹的屁股」、「乾沒想鳥\想屁股」等文字,顯見2人間的對話已逾越一般社會交往分際,小花所主張侵害其婚姻的圓滿狀態,可資採信。

法官認為,小花雖矢口否認有以「萬華鄧紫祺」名義或用手機傳送訊息給小明、小美,但就一般經驗法則而言,手機訊息應為手機所有人傳送,小花應負起舉證責任而非空言抗辯,否則難以採信。因此,審酌小美、小花的財產、經濟收入,並考量小美因配偶外遇而需心理諮商、小花侵害期間不長等情狀,一審判處小花須賠10萬元為適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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