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於2005年10月10日,「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與友人劉珮瑄、徐大為、廖安祈、許彤安等人,趁著凌晨3點多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分別持美工刀及剪刀割毀十數面懸掛於橋上的國旗,並折斷用以懸掛國旗的旗桿數根,事後經警方循線追查發現並將5人移送法辦。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一審依犯共同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中華民國之國旗罪,對5人各處拘役20日。其中,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並為當天行為辯稱是對國家認同的「行為表達」,不僅無任何不法犯罪目的,亦屬言論自由範疇。

對此,法官認定陳儀庭等人割毀國旗的行為,屬於表達政治意見的手段而非侮辱中華民國,而人民享有憲法所規範的「表意自由」,也應受到憲法的最高度保障,因此在二審逆轉改判陳男等3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

不過,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周盈文、法官林孟皇、林海祥認為,侮辱國旗罪已牴觸憲法對於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也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在2017年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然而,一晃眼過了8年,卻遲遲等不到憲法法庭的釋憲結果,而高院認為「迅速審判」、「適時審判」或於「合理時間審判」是重要的司法人權,決議於今年8月重啟審理。

高院合議庭認定,陳儀庭等人主觀上具侮辱中華民國的犯意,客觀上也有以公然方式損壞國旗的行為,3人已涉共同犯《刑法》損害國旗罪。再者,言論自由與其他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相同,並非漫無限制,仍有其一定界限,應受到法律制約。

高院合議庭認為,中華民國國旗為國家的表徵,褻瀆國旗形同羞辱中華民國與人民,且陳儀庭等人宣揚政治性言論,未受法律所禁止,若想表達不同的政治理念,也非必須透過割毀國旗的方法,方能達成宣示政治理念的目的,又本案割毀國旗的數量高達十數面,顯已逾越憲法所定的比例原則。

另一方面,高院合議庭也考量本案超過8年未能判決確定,已侵害到陳儀庭等人受迅速審判的權利,有予以適當救濟的必要,依法減輕其刑。高院於昨日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各處陳男等3人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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