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春、馮光遠公然侮辱判有罪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壹蘋新聞網

張大春、馮光遠公然侮辱判有罪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媒體人馮光遠曾因辱罵國民黨前秘書長金溥聰「下流胚、爛咖」、嗆行政院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人渣公務員」被判刑、罰金定讞,作家張大春則因批評媒體人劉駿耀(已故)「腦袋裝屎」,也被判罰金定讞,馮、張與其餘民眾、法官共聲請33件相關釋憲案,主張《刑法》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違憲。大法官審理後,今判決相關法條「合憲」。
作家張大春。翻攝張大春臉書
作家張大春。翻攝張大春臉書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以強暴方式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馮光遠2015年在臉書指金溥聰是「混蛋、爛咖、下流胚」,金男提自訴,怒告馮光遠公然侮辱罪,一審判馮無罪,但高等法院認為「下流胚」等語是謾罵、嘲弄,2016年依公然侮辱罪改判馮男罰金5000元定讞。

至於罵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案,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馮光遠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定讞,他拒繳罰金,曾因此入獄服刑。

張大春則於2014年因為媒體人劉駿耀質疑林義雄反核四絕食,痛罵劉男:「News98有這麼下流的節目主持人,我踏馬的真覺得可恥。」、「下流胚、腦子裡裝屎。」法院最後依公然侮辱判張大春罰金3000元定讞。

憲法法庭針對這件釋憲案,今判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規定並未違憲,因為公然侮辱行為若依據個案表意脈絡,對於他人名譽或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損害,且無益於公共事務思辯、不具正面價值,在這範圍內,並不違背《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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