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失和不用再比誰責任重! 最高法院:夫妻都可訴請離婚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過去法院審理離婚官司,須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審酌對婚姻出現破綻沒有責任的一方,才能訴請離婚,另依同法條「但書」規定,限制「唯一有責」的一方不得訴請離婚。不過,憲法法庭今年三月作出釋憲案判決,指出該法條但書規定雖未違憲,但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於苛刻,應由立法機關在2年內修法。最高法院今天判准一件離婚案,進一步針對該法條「本文」提出統一見解,認為如果夫妻都有責任,無須比較輕重,雙方都可請求裁判離婚。
最高法院今天判准離婚的案件,先前一、二審都判決駁回,理由都是訴請離婚的一方多次外遇,對於婚姻出現破綻,責任較重,上訴最高法院後,以審判長沈方維為首的合議庭5名法官經過評議,認為「夫妻對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都須負責時,均得依《民法》第1052 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
責任較輕一方可提求償
但因這個見解與最高法院過去的離婚案判決出現法律見解歧異,因此沈方維合議庭於今年10月徵詢民事庭其他合議庭意見,各庭也都認為法律沒有限制責任較重者的婚姻自由,也就是說,夫妻雙方都可請求離婚,無須比較、衡量雙方有責程度。
因此最高法院今改判這對夫妻離婚確定,認為婚姻發生破綻而夫妻都有責任時,無須審酌責任輕重,雙方都可提離婚,這個見解推翻了最高法院2006年的民事庭決議。
不過,最高法院今指出,雖然夫妻不用比較誰的責任較重,都可訴請離婚,但法院還是要認定婚姻已出現難以回復的破綻,才會判准離婚,此外,責任較輕的一方,可向責任較重的一方求償,這樣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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