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前助理牽線業者行賄2官員 國土署分署長吐100萬賄款有望減刑
【記者凃建豐/高雄報導】台北地檢署今年8月查出,營建署道路工程組前組長張之明,透過生技公司業者張騰龍,收受南部工程公司老闆陳登來行賄7567萬。橋頭地檢署另獲報查出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長吳瑞安竟與張、陳二人來往甚密,多次接受招待飲宴,疑不法收賄,11月初檢方向法院聲押獲准,橋頭地檢署今(22)日偵查終結,依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吳瑞安提起公訴。
檢方查出,吳瑞安與立委鄭天財辦公室前執行長張騰龍為舊識,工程公司業者陳登來為獲得南區分署辦理工程標案,竟從2020年至去年間,在高雄市某知名海產餐廳多次飲宴,並交付數百萬賄款及高價保健食品給吳瑞安,作為護航投標或履約的代價。
熱門新聞:台鐵上坐椅背、手吊掛置物架 怪怪婦自稱「國家代表隊」遭請下車
橋檢指出,吳瑞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陳、張所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被告陳、張2 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法院依刑法第 28 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起訴書指出,請法院審酌吳已於偵查中就所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之犯罪事實,均已自白、認罪,並已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共 100萬元,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張騰龍於偵查中就所涉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之犯罪事實自白,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陳登來於偵查中就所涉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之犯罪事實自白,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吳瑞安已主動繳回不法所得100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