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行車糾紛!他拿球棒下車遭法辦 法官因這理由不罰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許姓男子今年4月16日搭兒子的車去石碇遊玩,在高速公路下交流道時,許男兒子變換車道導致旁邊車輛不爽,2部車開到石碇區靜安路時,對方突然超車在前方煞停,雙方隨即下車吵了起來,許男擔心兒子吃虧,從後車廂拿出一根短球棒上前助陣,雖然最後雙方都沒動手,但警方認為許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裁罰,法官認為許男雖拿球棒,但沒有攻擊行為,對方也沒有心生畏懼,因此裁定不罰。
許男告訴法官,兒子變換車道準備下石碇交流道時,因行車死角的關係與對方發生誤會,開到靜安路時,「對方車子就開到我們車輛前方踩剎車,示意我們下車並且口氣很差,我兒子也下車跟對方解釋並道歉,因為我看到對方火氣很大,擔心對方車上不知道有多少人,怕我兒子受到傷害,所以我情急下想要拿東西保護兒子,剛好後車廂只有孫子用的短短的玩具棒球棒」。
對方的蘇姓駕駛則說,許男兒子跟他理論時,許男拿著球棒湊過來,球棒好像有敲到他的車,後來許男被家人拉開,許男兒子就當場向他道歉,自己沒受傷也沒有財物損失,不清楚許男為何拿球棒下車,不過自己當時並無畏懼的感覺。
法官認為許男雖攜帶球棒下車,但依據現場影像截圖,他沒有持球棒攻擊任何人,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的構成要件,因此裁定不罰。警方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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