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爭親權不准報導?「父母都發文、開記者會了」 律師直指不合理:搞得像三級片|壹蘋新聞網

名人爭親權不准報導?「父母都發文、開記者會了」 律師直指不合理:搞得像三級片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台灣近年發生不少公眾人物婚姻觸礁、爭取子女監護權或會面事件,父母為此打官司、在臉書等平台公開貼文,表達對子女思念或主張親權,但《兒少福利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包括當事人或關係人,造成媒體改以「家人」等稱謂報導,但只要寫出名人父母的名字,仍會挨罰。對此,律師廖芳萱認為「父母自己都發文、開記者會了,網友也指名道姓評論,相關法規未區隔當事人是公眾人物或一般民眾,有過度限制新聞自由之虞,不太合理」。
公眾人物爭取親權能否報導,引發爭議。示意圖。翻攝pixabay
公眾人物爭取親權能否報導,引發爭議。示意圖。翻攝pixabay

律師廖芳萱指出,《兒少法》施行細則規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她認為「沒有區分是否親屬為公眾人物,我覺得不是那麼合理」。

化名「東海狐」的東海大學法學教授,針對某藝人昨在東京開國際記者會,於臉書貼文:「大家可以發現,在國內媒體只要提到小孩的身份資訊部分,幾乎都被屏蔽掉了。」、「但一個問題是,兒少法適用的範圍主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行為,適用的對象應該也只針對『中華民國』的廣播、電視事業、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換句話說,像這種國際明星間的親子事件,如果是外媒報導,或是非屬於中華民國之廣播、電視事業甚至社群媒體(臉書、IG、推特、抖音….),似乎就沒有這層顧忌了。在接收資訊習慣從大眾媒體轉向串流平台的今天,這樣的法令規定實在是力有未逮,效果應該也相當有限。」

一名不具名律師則說,公眾人物主張親權的相關報導,因《兒少法》須匿名甚至消音,「整件事搞得好像三級片一樣,蠻奇怪的」,但她認為相關法規要修法區隔公眾人物並不容易,因為兒少團體肯定反對到底,「建議挨罰的媒體循訴願、行政訴訟途徑抗罰,若敗訴確定就可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走釋憲應該會比呼籲修法更有效率」。

 

壹蘋新聞網-投訴爆料

爆料網址:reporting.nextapple.com

爆料信箱:news@nextapple.com

★加入《壹蘋》Line,和我們做好友!

★下載《壹蘋新聞網》APP

★Facebook 按讚追蹤

壹蘋娛樂粉專壹蘋新聞網粉專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