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慘了!涉硬上偷拍16歲男網紅性愛片 涉5罪「最重囚15年」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抖音網紅「耀樂」昨爆料自己16歲時與藝人炎亞綸發生性關係,但炎亞綸不顧他反對,偷拍2人性愛影片還外流。對此,律師廖芳萱分析,若相關指控屬實,炎亞綸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散布或播送未成年人性影像罪,最重判囚7年,性侵16歲未成年者,最重判15年;另涉犯《刑法》竊錄罪、恐嚇罪,這2罪依法加重其刑1/2,此外,以上犯行即使「耀樂」不提告,兒少主管機關也可提起告訴。
耀樂昨驚爆16歲時曾與炎亞綸交往,且炎亞綸在他剛滿16歲時嘗試在性愛時拍攝錄影,經他拒絕後,卻又偷拍性愛影片,並在2018年外流,導致他被迫從學校休學,且交往期間炎亞綸很常自己先起床,「看我(耀樂)還在睡,就不管我的感受,執意進入」,「最可怕的事情是趁著我不注意,依然拿手機偷拍錄影,以致後面發生毀滅我人生的外流事件」。
耀樂更指稱,「甚至在我影片被流出來的時候,你還跟別人說,我如果出來選擇爆料的話,你當時要請黑道解決我⋯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以上全部都有對話紀錄跟證據。
廖芳萱表示,炎亞綸被指控拍攝未成年人性光碟的行徑,恐渉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的「拍攝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可處1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在2017年11月29日前,依舊法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性侵16歲未成年者,刑度3到10年,依法可加重其刑1/2,最重可判15年。
至於散布或播送未成年人性影像,另涉同法第38條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在2017年11月29日前,依舊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偷拍行為構成《刑法》第315-1條「竊錄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嚇部分依《刑法》第305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這2罪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再加重其刑1/2。
廖芳萱補充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可獨立提起告訴。律師林育杉則表示,兒少相關犯罪的追訴期都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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