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退租燈泡不亮也扣保證金 法官判免賠!關鍵是年齡|壹蘋新聞網

女大生退租燈泡不亮也扣保證金 法官判免賠!關鍵是年齡

綜合報導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李姓女大生在校外租屋居住,並先交付4萬元保證金,約定租約期滿後返還,沒想到雙方解約後,房東以屋內設施受損為由扣她1萬8千多元,雙方鬧上法院。法官發現女大生訂定租約時未滿20歲,在法律上租約無效,加上房東無法證明損失是由李女造成,判決應在扣除水電等費用後將保證金全數退還。
女大生簽租約時未滿20歲,也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官判定租約無效。翻攝崔媽媽基金會臉書
女大生簽租約時未滿20歲,也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官判定租約無效。翻攝崔媽媽基金會臉書

判決指出,在台中市讀大學的李姓女大生,2019年4月13日在學校附近租屋居住,與吳姓房東簽訂租賃契約書,約定每月租金2萬元,租約為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8 月1日,李女自行負擔水、電、瓦斯費,並交付4萬元保證金給房東,租約期滿後返還,若李女造成房屋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2021年6月30日雙方同意提前終止租約,吳姓房東原應在扣除水、電及瓦斯費6503元後,退還33497元給李女,但房東以李女搬走時,房間燈泡有5個不會亮、地板多出許多坑洞、牆壁弄髒須油漆修補、沙發被割破、搬家日垃圾量暴增30倍等理由,主張要從保證金中扣除換燈泡、修補等費用共18750元。

李女則稱不是她造成,經與房東協調不成,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吳姓房東返還押金。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未成年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資料照片(與本案無關)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未成年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資料照片(與本案無關)

法官審理時,發現李女在簽訂租約未滿20歲,在民法上未成年,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租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之允許、事後之承認才有效力,房東在簽約時明知李女為限制行為能力,並未向女大生確認是否已獲法定代理人同意,且雙方簽約並非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為之者,並未適用民法第77條但書的規定,因此該租約無效。

法官還說,吳姓房東雖主張李女搬家時,屋內有電燈不亮、地板坑洞等情況,但因租約並未生效,李女不必負賠償責任,另外,有關地板坑洞等項目,有的無法證明是李女造成,有的則是遷入前已存在,房東也無法就增加垃圾清運費提出證明,判決李女勝訴,吳姓房東應在扣除水電等費用返還33497元保證金給李女。可上訴。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未成年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但若租賃房屋是該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家住高雄,學校在臺北,每日通勤恐有困難),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即使未得到父母同意,租賃契約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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