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表示,離婚協議書中的保密條款其實用處不大,主因在於這只規範雙方當事人、不適用沒簽名的第三者,但婚姻關係中知道秘密的人太多了,例如太太在離婚過程中可能會向好友抱怨先生,那你又該如何規範這位「沒簽名的好友」不說出去?

「太太可以什麼都不說,但是好朋友什麼都說了,是要保密什麼?」因此,儘管協議寫上「雙方對婚姻期間的個人生活、職業隱私及協議細節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揭露、批評或詆毀;違反者約定『懲罰性金額』一億元」,天下仍無密不透風之事,一切都有機會被洩漏。

契約只拘束「簽名的人」

約定「雙方」不得公開具高度隱私性之事沒什麼問題,但假設前妻答應前夫不能說、卻將秘密告訴好友,接著再由好友向媒體爆料,因好友根本沒簽這份協議,故前夫原則上不能直接拿協議向前妻或好友求償;反之,若前妻直接對媒體公開、而非透過親友,就比較危險。

趙建銘協議中「懲罰性金額」是什麼?

不過,趙建銘契約中提及「懲罰性金額」即涉及民法、有「懲罰性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兩種;首先,後者意指兩人目前不知道洩密將來會損失多少,因此事先約定一億元,當真正違約時,債權人原則上不必再辛苦證明自己真的損失一億元。

至於後者則不同,這並非預先計算損失,而是指一旦違約了即得受此金錢制裁、就是懲罰,也不必先證明實際損害剛好等於違約金,但若契約另保留損害賠償,受害者還可就實際損害另行求償,只是那部分就必須舉證。

呂秋遠整理出結論,兩者差異在於預定損害賠償只有一種賠償,但懲罰性賠償可有兩種賠償,只是另一個賠償要舉證而已,而就一般來看,若契約沒寫清楚,法院就會直接認定為預定賠償。

「那麼,趙先生的懲罰賠償很可怕嗎?」呂秋遠解釋,其實寫不寫懲罰差異在於能否要另一筆賠償而已,預定不行、懲罰可,但這件事可忽略不計,畢竟到了法院後,重心可能會放在能不能酌減。

提告一億元有可能酌減至一萬元嗎?

「還真有。」呂秋遠說明,法院會審酌財務及違約狀況而定,儘管協議書寫了一個金額,但外界並不清楚當事人恩怨真相、審判是很吃自由心證的,加上趙建銘若提告一億元得繳一百萬元裁判費,因此他可能會審慎思考。

呂秋遠也猜想,趙建銘拿出這張協議書主要可能是想嚇人、要人閉嘴,真正要錢機率比較低,「不然,他希望這齣戲,連載三年五年嗎?」再者,他應該不希望所有家務事都在法庭攻防輿論上揭露,「以陳家有兩個台大法律系的家人來說,他可能要想清楚會比較好。」

趙建銘公開和陳幸妤的保密協議。凃建豐攝
趙建銘公開和陳幸妤的保密協議。凃建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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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江宜潔

曾任職新聞台製播中心、網路媒體、生活線記者,從一早氣象到日常大小事,都由我帶您掌握所有即時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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