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趙建銘昨(20)日深夜從越南返台曬出離婚協議書反擊陳幸妤,並特別強調第八點提及:「雙方就婚姻期間的個人生活、職業等相關隱私,及協議期間的細節,均應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揭露、批評、詆毀;若違反致任一方或親屬隱私受害,該方應負懲罰性1億元。」
黑心律師表示,假設趙建銘真的向陳幸妤請求1億元違約金,「坦白講,趙建銘勝算很高。」不過,若他是陳幸妤的律師,他則會這樣玩:
一、既然第八條規定有些事應保守秘密,表示有些可以說、有些不能說,何謂個人生活相關隱私?何謂職業相關隱私?協議書上並未定義,因此第八條實質上是:「有些可以說、有些不能說,但不確定那些可以說、不確定那些不能說」,若依民法總則法理,「不確定」表示無效,故第八條無效。
二、退一步而言,儘管第八條有效,因內容及定義不確定,故不確定陳幸妤說的那句話違約。
三、退二步而言,即使第八條有效且確定違約,但陳幸妤說的都是事實,她和兒子是被害人、趙建銘是加害人,何況男方壯年期間都在坐牢,出獄後也花很多時間多線把妹,扣掉向妻子要的6000萬元房屋及A掉兒子2300萬元教育金後,這輩子從沒賺到1億元,足證1億元違約金實在過高,故先依民法第252條請法院減少違約金。
更何況,陳幸妤也沒全部違約,畢竟第八條應保守秘密很多,其中個人生活隱私只提及一小部分,且陳幸妤說的很模糊、多半都是記者和鄉民查出來的,另職業穩私提及更少,協議期間細節則根本沒提,因此陳幸妤已履行了絕大部分的保密義務,即便違約也只違反一小部分保密義務,故再依民法第251條再減少違約金,「東扣西扣後就沒剩多少啦。」
四、接著出牌,再依上一篇提供的招式,反過來向趙建銘要1億元,隨後再依民法第334及335條主張抵銷,抵銷後絕對有剩,「所以結論是趙建銘拿不到半毛錢,反而要再吐錢。」
事實上,黑心律師先前才分享,若他是陳幸妤的律師則有以下法律意見:
一、近15年扶養費的二分之一
基本上,小孩扶養費要夫妻各付一半,假設都是陳幸妤出錢養,理論上可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趙建銘返還不當得利,該條消滅時效為15年,意指若近15年扶養費共1500萬元,陳幸妤則可請求趙建銘返還750萬元。
二、2300萬元教育基金及利息
理論上,三個兒子可對趙建銘提起侵占罪及背信罪之刑事告訴,同時亦能民事起訴請求返還2300萬及利息,但實務上兒子往往不忍對父親提告。
三、6000萬元房屋
夫妻間贈與理論上要不回來,但若法院真的判決趙建銘成立侵占罪或背信罪,就表示:「受贈人趙建銘對贈與人陳幸妤的直系血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依民法第416條可在知悉此事一年內撤銷贈與。
四、結論暨具體做法
首先,拉攏兒子,只要兒子答應力挺就委任律師,用兒子當告訴人,對趙建銘提起侵占罪及背信罪之刑事告訴,至於民事則先不用起訴,畢竟很有可能告到一半就順便和解;再來,同時寄存證信函給趙建銘,宣稱自己最近才得知或懷疑2300萬元教育基金及利息遭侵占,故依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6000萬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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