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將於7月21日開始施行,勞動部今(26日)發布《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及《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3項子法,後續將與外送專法同步施行。
在《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部分,明定外送員依外送專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外送平臺業者有違法、違約等法定事由而主動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業者所應給付經濟補償之計算基準、給付方式及給付期限等事項。
其中,經濟補償以外送員服務年資及平均報酬為計算基礎,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報酬;服務年資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給,最高以6個月平均報酬為限。此外,業者應於契約終止後60日內完成給付。
至於《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明定契約中應記載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權事由及期間、申訴救濟制度、各項保險保障、爭議處理機制及職業安全衛生規範等重要事項。
同時也禁止外送平臺業者片面變更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將經營成本轉嫁予外送員、任意扣減報酬、抽取外送員小費、強制外送員上線,或限制外送員與其他外送平臺業者合作等不公平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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