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蘇家宏表示,在民法上,撿到遺失物確實「可以」有向失主索取「最多」不超過遺失物價值10%酬金的權利,如果失主不願意支付,那麼撿到東西的人也可以依法進入到法律程序爭取自己的權利。但如果對於報酬金額雙方沒有共識,就需要法院來裁判了。
不過他強調,拾得人必須要依法通知失主,或依法進行招領程序,失主來領的時候不能裝作沒有撿到,或向警察單位等報告或交存拾得物等等,才可以要求10%報酬。此外,失主如果是低收入戶等,拾得人也不能跟他要報酬。
另外,蘇家宏提到,警察拿到遺失物後依照「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依法行政,應該將遺失物交還給失主,至於失主與拾得人間,就拾得遺失物要不要給報酬的爭執,則是他們之間的法律問題,和警察交還手機給失主沒有關係。
蘇家宏也說,在法律上,拾得人依照法律有「留置權」,也就是拾得人依照法律程序通知失主,在失主還沒有來領之前要妥善保管遺失物,失主來領的同時,拾得人可以向失主要求之前所耗費的招領、保管或10%報酬,如果失主不付,拾得人可以行使「留置權」。
也就是說,如果拾得人依法定程序處理,似乎可以在失主還沒有支付10%報酬前,暫時不用還手機。但蘇家宏提醒,要注意10%報酬是請求的「上限」,並不是固定數額,如果雙方有爭議,還是要由法官來做判斷。因此,如果扣留手機被認定是「權利濫用」的情形下,拾得人恐怕會負上另外的法律責任,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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