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中心/綜合外電】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訓斥,對於官員貪腐要「倒查20年」果然是真的,而且甚至更狠。原本仕途看好的中國湖北省省委書記蔣超良因為31年前、1995年開始的貪腐作為,以及在2020年初對新冠肺炎(COVID-19)防疫不力等罪名,今天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近期被判處死刑的最高階官員之一。
中央社報導,曾於COVID-19期間被免去湖北省委書記職務的前14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前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超良,因涉受賄人民幣7.46億餘元(約新台幣35億元),今天一審被判死刑,可上訴。
央視新聞報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一審公開宣判蔣超良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蔣超良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追繳在案的蔣超良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報導指,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蔣超良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綜合計劃部主任,交通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湖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貸款審批、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7.46億餘元。
法院認為,蔣超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蔣超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法院又表示,鑒於蔣超良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繳,其中蔣超良實際獲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法院又表示,根據蔣超良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的簡稱,是中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與一般緩刑不同,死緩的緩刑期內,犯人仍需收押監禁。期間,受刑人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即減為無期徒刑。
COVID-19在武漢爆發1個月後,蔣超良2020年2月被免去湖北省委書記職務,調任全國人大,當時被認為是「平安落地」。但蔣超良在2025年2月被中共中紀委通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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