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1項來看,「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令人不解的是但是到底是為了什麼邏輯和原因「應補貼其競選費用」?而這裡所指的「競選費用」詳細又是指什麼:大型看板、競選總部、宣傳車、競選小物、動員人力⋯⋯?除了高額的參選保證金、選舉期間不對等的宣傳管道,再加上退回參選保證金及領取選舉補助款的規定與限制,而能獲得參選保證金退款以及選舉補助者,大多是具有強大政黨奧援、媒體曝光度高的候選人,公權力這樣的作為與宣告,是不是再一次地週知小民:選舉是你玩不起的金權遊戲!

從一開始的高額參選保證金的立基點就對小民參選不利,然後一直到選舉結束,公權力都遑論是站在公民參與的角度來看待選舉的公平性。而選舉補助款不是更應該補助的是這些沒有政二代背景、沒有政黨奧援、沒有企業贊助⋯⋯,必須在自己的家庭與工作之外,額外花費金錢、心力實踐公民參與,而更能施展對政策的監督,除卻金權政治干擾的小民!但是相關規定僅以得票數作為提供補助之依據,實是太過理所當然和便宜行事!

而補助這些資源雄厚的政黨和候選人,更是否是間接或直接變相鼓勵候選人大花選舉經費,亦是支持他們持續地用一貫的選舉手段進行選舉,而無法激發更有創意、更永續、更貼近民意的選舉方式。是弱化他們,讓他們沒有更進步的可能。

且選舉經費持續地升高,每一次選舉耗去的經費,選後候選人要怎麼拿回來,更是可能促成違法、貪腐等情事的發生。就如同《意識形態與課程》一書所言:「一個社會如果要真正的正義,必須要擴大最不利者的利益。」如何讓台灣更好,人民生活更佳,從一貫的理所當然做出翻轉就有可能達成!

九合一選舉剛過,而透過對相關法規的檢視,筆者藉此呼籲政府調整不合宜的法規,還給人民立基公平的參與政治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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