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法規定義

這些被丟到河裡的雜草、落葉及樹枝是否屬於「營建廢棄物」?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修剪庭院之樹枝屬於一般廢棄物;但本案施工構台清理之樹枝、樹葉並「非」為家戶或家戶以外「非事業」所產生,而是由於營造事業的橋梁施工現場產生,則「非」屬一般廢棄物範疇,應該屬於「營建廢棄物」範疇,處理方式清理應依《營建廢棄物處理方案》規定辦理。其第2條第2項規定,工廠建築物施工或拆除後所遺留之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應由事業機構依據《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13條規定自行、共同或委託清除處理。

本案之事業機構為北市府新工處,依工程契約規定已委託施工廠商清理,且該廠商應事前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給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並要留存清運紀錄,否則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之罰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而裁罰基準、處罰鍰額度應依據依這些雜草、落葉及樹枝對於基隆河之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之1)。

雜草樹枝應處理方式

這些雜草、落葉及樹枝該如何清運、處理呢?施工廠商應負責清理,先行分類再運送至縣內合法設立之處理場,並應加強廢棄物進場管制(《營建廢棄物處理方案》第4條第3項)。但雜草、落葉及樹枝不適合採用焚化、掩埋方式處理,應該把廢樹木概分樹葉、樹枝、樹幹,其中樹葉採堆肥再利用,樹枝可採破碎堆肥再利用;樹幹可以變賣作價。

本案係因尼莎颱風因天然災害所產生大量廢樹木已超過工地可破碎處理能力,則應依工程契約應將這些樹葉、樹枝、樹幹、廢樹木清運到契約指定的暫置場所集中起來,再清運到環境保護局指定破碎地點執行統一破碎。並於處理完畢後一定時間內(3至7日)向新工處或環保局回報,並申報流向管制不得隨意拋棄這些雜草、落葉及樹枝等廢棄物。

為何新工處可以並依照契約對監造廠商及施工單位罰款?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2項規定,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之施工管理,不得非法棄置廢棄物。

該範本的附錄2之工地管理第3點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規定:

1.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2.廠商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的一切廢料,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3.工地周圍排水溝因契約施工所產生之廢棄物,廠商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本案之在民權大橋的施工構台上,施工廠商直接用怪手將雜草、落葉及樹枝拋到基隆河,根本就是違反《水利法》第78條第5項規定,河川區域內禁止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而本案之雜草、落葉及樹枝等廢棄物已構成妨礙水流。顯示營建工地施工有些作業員缺乏廢棄物清理、河川排水及環境衛生等土木相關專業素養?

筆者針對提升營建業相關專業素養建議:

1.對營建從業人員加強ESG(環境保護Environment、社會責任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之知識,以避免工程施工時造成環境汙染、破壞河川乾淨,甚至影響河川下游引水取用之民生需求。

2.建立以人為本的營造發展願景,公共工程建設旨在提供民眾生活所需,但目前有些工程人員缺乏跨領域專業知識(環保、水資源、法律及人力資源管理等),以致工地廢棄物、土石方運棄亂丟、房屋拆除廢棄物或再利用等議題,常被社會民眾質疑?建議應依契約及相關計畫書落實執行!

3.建議參考德國等先進國家的建築法,研擬法案規定建物拆除重新蓋新屋時,應使用一定比例之拆除鋼筋、混凝土塊等營建資源再利用計畫,建管機關才予核發建造執造;如果達不到,得繳納環境污染代金才能取得建造執造。

4.人本營造(people-based construction)原則,建議營造業從ESG觀念,促進工程施工的治理行為。制定施工計畫書時,用ESG 管理原則,考量營造業從業人員的心理感受與融入社會民眾期待,多多了解民主社會、法治時代對於施工履約管理、環境廢棄物、綠水青山的時代進步趨勢,才能提升營造業的社會公益及營造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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