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聞事件爆發到主管機關作出懲處結果,過程中各方輿論都對主管機關大加撻伐,甚至平面、電視媒體不斷放送,因為此狼師後來是校長身份,更讓社會大眾義憤填膺。殊不知,主管機關為了查個水落石出,保護個案當事人,不能透露半點處理訊息,以致遭受到各方輿論的指責,主管機關相關承辦承受著相當大的社會輿論壓力。

如果從各家媒體報導綜合分析,此狼師在25年前擔任資優班導師,利用權力不對稱的關係,以不當的手段性侵學生,此種惡行真的令人髮指,如果法律追訴期未過,此狼師除了解職、永不錄用,還會面臨坐牢和賠償,但因為此案已過法律追訴期,即使主管機關將此狼師移送法辦,法院最後也只能以不起訴結案,這就是社會大眾非常憤恨的地方,但台灣是講求法治的地方,除非修法,依目前法令,誰也不能改變甚麼。

此案早已超過法律的追訴期限,但教育制度「解聘」於法有據

依照《刑法》第80條,刑事案依本刑高低追溯5-30年,而民事案最高為15年。此案可能早已超過法律的追訴期限,國家對犯罪行為追訴有效權限已失效,只能循教育制度追訴。依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但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應向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換言之,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接受檢舉是為適法之處置。又《教師法》第14條第5項「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此案裁判結果「解聘」於法有據。

受害者隱忍了25年,最終還是鼓起勇氣檢舉,令人敬佩。而加害者企圖以退休逃避,甚至在調查期間騷擾當時的同學、受害者家長,此做法令人憎憤,難道完全沒有絲毫悔意?況且還有不只一人受害?我們嚴重懷疑此狼師是否心理出了很大的問題。倘若如媒體所說,屆齡申請退休今年應該是65歲,在25年前40歲,竟對國二生14歲下毒手,真的是泯滅人性啊!

法律制裁犯罪,不只是為了懲罰犯罪者,更是為了撫平犯罪造成的傷害,讓被害人回歸正常的生活

此案後續仍有許多復健工作要做,留給專家處理。我們要思考的是,律法的制定必須要符合安定性原則,亦即法律制裁犯罪,不只是為了懲罰犯罪者,更是為了撫平犯罪造成的傷害,讓被害人回歸正常的生活。如果某些犯罪無追訴期限,在追訴權時效完成後還對加害者進行訴追,固然可以實現「有罪有罰」的利益,但同時也可能破壞加害者及與其生活親人的生活,所以,國家法律訂出法律追訴期,自有其道理。

此位狼師最終還是受到了懲罰,天理昭彰,逃得了一時的法律追訴,躲不了一世的良心譴責,如果還有良心的話。在風燭晚年之際,應積極地去撫慰受害者及家屬和當時受影響人的傷痛,並作出最大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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