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合庫銀行台大分行的行員,自111年7月1日至114年5月29日約3年期間,執行外出收款作業時,均未依該行規定執行,以致運送過程現金387.5萬元遭竊,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開罰。

金管會經查合庫銀行有兩大缺失,包括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方面,金管會表示未建立行外收付作業的勾稽機制,該行規定行員於簽到後如因公需外出,應於人事差勤管理系統申請外出;但若屬辦理行外收付款款項等需2人以上同行的情形,現行系統尚無法就單人外出情形進行勾稽或事後查核,以致相關控管機制未臻完善。

金管會表示合庫銀行未建立妥適的內部稽核機制,該行稽核人員對行外收付款項作業的查核,僅以書面審核備查簿及外收清單是否合規為主要方式,未建立其他輔助查核機制,以致行員得以事後補齊書面簽核,以掩飾實際作業缺失。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的制度方面,金管會表示,合庫銀行未確實執行營業場所外收付款項作業規範,該行規定運送現金的金額超過30萬元應由2名以上行員共同擔任、並使用可上鎖的手提箱裝置現金,運送過程嚴禁現金無人看管。但該案行員一人外出收款,以致運送過程現金無人看管,且未使用可上鎖的手提箱裝置現金,將現金袋置於辦公室門口椅子,以致遭歹徒竊取裝有現金的手提袋。

金管會指出,合庫銀行員工未確實執行外出登記作業,該行規定員工簽到後公出,均應於人事差勤管理系統辦理申請,經簽核後始得離行,但該案行員未辦理公差手續即赴指定地點收款;該分行未能妥善管理人員外出差勤,以致行員一人獨自外出收付款遭竊。

金管會也發現,合庫銀行未落實資金運送備查簿及外收清單照會機制,該行以資金運送備查簿及外收清單審視外收人員回行後,相關帳務是否確實登帳,分行襄理級人員是否依規向外收客戶照會交易等辦理查核,該分行依規定完成「資金運送備查簿」紙本軌跡,但覆核人員未能發現外出收付的行員,以及未實際外出的行員,於資金運送備查簿及外收清單上蓋章覆核等的作業與實際情形不合,未確實查證。

金管會要求合庫銀行進行清查,並將清查結果陳報董事會;請該行依所報改善計畫落實執行,並由稽核單位列管追蹤及納入內部查核重點;另請該行將該案例提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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