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車市景氣、活絡車輛產業發展,並配合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的實施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這次修法另新增民眾新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以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分別可減徵退還貨物稅新台幣5萬元及2,0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若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的規定,也就是汽車最高可退稅10萬元;機車最高可退稅6,0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汰舊換新部分,其中汽車部分有兩項標準,包括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 年以上的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述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最高可退稅5萬元,第2項標準則是新、舊車主關係須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汰舊換新機車的標準,包括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的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 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最高可退稅4,000元,第2項標準則是新、舊車主關係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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