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自身暢銷曲竟遭起訴 Lara梁心頤發2點聲明
演唱〈What can I do〉遭控未經授權上傳 涉侵犯著作財產權
【施養正/綜合報導】歌手Lara梁心頤因演唱熱門曲〈What can I do〉,並將演出片段上傳影音平台,與姊姊梁妍熙都遭到作詞人孫維君提告,台北地檢署日前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2人。梁心頤29日發出聲明,強調將爭取無罪判決。
作詞人主張未經授權就演出
孫維君指控,Lara姊妹明知歌詞屬於他人的音樂著作,卻未經授權,多次在海內外公開演出、傳輸歌曲演唱。但檢察官調查認為,孫維君指控的時期,其實大多已經超過告訴時效,或是已將著作權授權給其他公司組織,因此不具有告訴權。
檢方調查顯示,2004年9月29日,孫維君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簽約,將〈What can I do〉音樂著作在全世界地區存在的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及利益專屬授權予MUST,孫維君已不得行使音樂著作的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此部分提告不合法。
檢認非法重製起訴
然而,Lara在2024年12月31日的「花蓮太平洋觀光節–跨年暨元旦晚會活動」演唱〈What can I do〉的影片,2天後被上傳到妹妹娃娃公司的YouTube網站。以及2022年10月29日,Lara在中國與王大文合唱〈What can I do〉的影片,錄製後被上傳Lara在影音平台bilibili的個人頁面,被北檢認定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置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法起訴姊妹兩人,妹妹娃娃多媒體公司則因追訴權時效已屆至,獲不起訴處分。
梁心頤發聲明
梁心頤29日發表聲明表示,關於因演唱〈What can I do〉歌曲遭歌詞作者提告,經地檢署起訴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認為有部分內容須予以澄清。
梁心頤回顧,她受邀於2015年花蓮跨年晚會演唱〈What can I do〉歌曲,之後將電視台直播本人演唱〈What can I do〉歌曲片段上傳至Youtube,僅作為推廣用途,並未營利,瀏覽觀看次數亦不多,應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將於審判程序中向法院詳細說明爭取無罪判決。
此外,梁心頤強調,2022年與歌手王大文合唱〈What can I do〉歌曲後,上傳至內地地區bilibili網站,係由當時在內地經紀公司所上傳的宣傳內容,並非本人所為,將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法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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