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陳映彤與John婚內共有坐落於美國加州聖馬刁郡Parrott Drive區的房屋。然而,雙方於2021年12月14日離婚後,John卻數度未經陳女同意,擅自以陳女之名申請有關房屋稅金、水電費、清潔費及保險等自動扣繳,導致陳女的銀行帳戶在她不知情下,自動出帳逾3.6萬美元(約新台幣108萬元),令她憤而提告。

檢方調查,根據申請自動扣繳的網站頁面可見,John除了有填入陳映彤的銀行帳戶外,還有填載陳女的英文姓名、帳單寄送地址等個資。此外,John雖辯稱是處理雙方共有房屋的財務事務,屬於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私領域行為,但當時2人已經離婚,John卻仍未取得陳女允許便擅自申請自動扣款,行為已經觸法。

另一方面,John稱與陳映彤另於美國舊金山也有房產,並曾約定舊金山及聖馬刁房屋的費用,分別由他和陳女繳納。然而,陳女於偵訊期間否認John的說詞,檢方也無從由其他事證可證John的說法,加上John表明與陳女關係破裂,陳女甚至在美國申請保護令等,即便John所言為真,2人過去約定是否仍屬合意也有疑義。

檢方認為,退步言之,雙方縱使在過去真有約定,不論陳女有無如期繳納相關費用,John都不得未經陳女許可,便擅自以陳女帳戶申請自動扣款;按常理來說,John也大可先行墊付再請女方還款,然而他卻沒有這樣做,因此認定John具不法得利的意圖甚明,依涉違反《個資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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