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外送工會赴公平會「反對數位服貿 2.0」!王世堅:經濟部長行政不中立該下台|壹蘋新聞網

與外送工會赴公平會「反對數位服貿 2.0」!王世堅:經濟部長行政不中立該下台

外送平台工會協跨黨派民代遞交陳情書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李俊毅/台北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將於10月27日前,針對東南亞外送龍頭Grab收購foodpanda台灣外送事業一案作成決定。全國外送產業工會、台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臺中市外送平臺服務產業工會、台灣數位平台預約接送從業人員產業工會,今(12)日偕同餐飲店家代表、青年學子、法律與資安學者,以及立委王世堅、新北市議員戴瑋姍和前立委高嘉瑜等多位跨黨派民意代表集結於公平會前,高聲呼喊「反對數位服貿 2.0」,並遞交陳情書要求公平會依法駁回本項併購案。

戴瑋姍:全台灣外送產業從業人員高達數十萬人

民進黨立法委員王世堅表示,目前這整起併購案已經非常明確地存在市場壟斷與國家安全的雙重危機,而他最無法接受的是,經濟部長身為相關產業監管與審查機關的首長,竟然還親自出席一場號稱探討新外送平台產業發展、實則在替 Grab 收購 foodpanda 案公開站台贊聲的論壇,這種嚴重違反行政中立的行為非常糟糕,倘若最終併購案真的被強行放行,經濟部長就應該為這樣喪失立場、行政不中立的行為下台負責。王世堅更進一步揭露,目前公平會內部呈現兩位委員支持、兩位委員反對的僵局,但公平會主委態度卻偏向支持,導致全案極有可能朝「附條件通過」的方向定調,然而在壟斷疑慮與國安風險完全沒有受到實質評估與排除的情況下,外界與基層絕對無法接受這種結果,呼籲公平會必須懸崖勒馬,直接依法否決這項併購案!

新北市議員戴瑋姍表示,Grab 與 Uber 之間的股權與利益關係根本是「剪不斷、理還亂」,在雙方具有共同經濟利益、實質競爭嚴重存疑的情況下,社會大眾與基層完全無法接受任何形式的「附條件通過」。目前全台灣外送產業的從業人員高達數十萬人,背後更牽動無數家庭的生計與合作店家、消費者的權益,一旦強行放行這場換湯不換藥的假競爭併購案,將導致平台失去外部制衡力量,讓外送員面臨更嚴苛的砍薪與不合理派單機制,造成整體外送產業嚴重受害。面對這場可能引發市場壟斷與重創基層生計的危機,呼籲公平會必須展現主管機關應有的魄力與擔當,站在守護台灣市場公平競爭與數十萬勞動者權益的立場,直接依法駁回本項併購案!

前立法委員高嘉瑜以自身同為外送平台消費者的切身經驗指出,現在的平台已經出現各種巧立名目亂收費的亂象,明明已經付費訂閱了會員,每一筆訂單卻還是被不斷加收各種不透明的平台費或服務費,這種收費機制早已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如果在現有兩家平台並存的情況下都已經如此,完全可以想像一旦放行由 Uber 擔任最大外部股東的 Grab 收購 foodpanda,在缺乏實質市場競爭與制衡力量下,平台恣意漲價與轉嫁成本的情況勢必更加變本加厲,最終將導致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乃至於整個台灣外送產業全面受害。為了讓台灣的外送產業能夠真正健全正向發展,我們必須堅決拒絕壟斷、拒絕獨佔,呼籲公平會正視市井小民的消費痛點與基層心聲,直接否決本項併購案!

與會各界指出,公平會曾於2024年底以市占率逾9成為由,禁止Uber Eats併購foodpanda,如今買方雖換成Grab,但Uber身為持股約13%的最大外部股東,雙方利益高度綁定,實質競爭必將減弱,屆時外送員報酬與派單條件將失去跳槽制衡,店家與消費者更將面臨高抽成與費用轉嫁的壟斷宰制。更嚴重的是,Grab不僅在中國北京與深圳設有AI研發中心,旗下GrabMaps更與中國華為花瓣地圖簽署合作,一旦放行併購,台灣高精度的街巷建物圖資與民眾移動軌跡恐面臨跨境外洩且不可回復的國安危機。各界強調,過往國際案例已證明「附條件核准」難以監督且無法重建競爭,呼籲公平會將資料主權、國安風險與基層處境納入《公平交易法》第13條審查,堅決否決這場換了招牌、本質相同的「數位服貿 2.0」併購案!

針對部分單位提出以承諾遵守外送專法作為「附條件核准」的前提,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理事長陳昱安強調,守法是企業最基本的義務,基層辛苦爭取來的法律基本保障,根本不應該成為所謂「條件」,公平會的職責是維護市場競爭,而非替財團尋找過關的方法,呼籲公平會立即駁回合併案,別讓兩個 APP 的假象掩蓋市場競爭消失的事實!

台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發言人蘇柏豪對 Grab 的下一步動向提出嚴重示警,尤其Grab的AI研發核心就設於北京與深圳,一旦台灣民眾的日常消費習慣、實時定位與街巷移動圖資,全數交由中國境內的 AI 團隊掌控與分析,將對台灣的資安與國家安全構成最直接的威脅。

針對外界盛傳的「附條件通過」,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研究員黃承瀚表示,強調「附條件放行就是無條件放行」,公平會 2024 年否准 Uber 併購案時便已認定暫時性行為承諾無法重建競爭,且 Grab在菲律賓、新加坡皆有違約挨罰與承諾遭拒的惡劣紀錄,呼籲公平會於10月27日審議屆滿前,應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直接否准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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