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司法院修法版本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朝野立委所提修法版本精神與行政院、司法院的修法版本雷同,但在體例或立法技術上,有的與院版一致,部分條文文字為「被害人成年前」或「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等。立法院會今天開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增訂第2項條文,明定「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修正的刑法第80條第3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不適用前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