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伯洋直言,第一,我有提到釋字632號,而蔣萬安是學法律的人,但對此一點都不了解;第二,時常有國民黨立委拿監察院的報告來質詢,「如果監察院像藍營講得那麼廢,請問這些調查的結果,他們拿來質詢做什麼?」
沈伯洋指出,對於現行釋字632號的法律框架,以及國民黨立委用監察院資料來質詢兩事,在在都知道,如果今天真的要廢除監察院,需要整體性考量,而整體性考量需要修憲,民進黨團過去也提過修憲,「不參加的是國民黨,根本不是我們」。
先前沈伯洋就批評,自己日前問了很多跟市政有關的議題,蔣萬安自己不會回應,反倒都是回應了想要選總統的議題。
而根據釋字632號解釋,針對「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解釋文提到,「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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