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檢指出,全案緣於李乾龍去年12月18日收到1封匿名信,詢問黃姓司機是否感覺被跟蹤,因此連繫檢測公司陳姓負責人到車上檢測,同月24日,黃男將車輛開到國民黨中央黨部地下停車場,交由陳男介紹的技術人員鄭男檢查。
鄭男持儀器搜尋全車,果然在座後車門處地墊與隔板間放置備胎的空間中,發現1枚藏在右後角落、疑似追蹤儀器,外型如Airtag的定位器。新北檢認為,因李乾龍不追究,當下也將該定位器丟掉,事後已無從採證確認該儀器是否是藍牙防丟器或是GPS追蹤器、更無法解析該儀器是否有留存任何定位數據,客觀上已無法查證特定人員涉有妨害秘密犯行。
檢方為求謹慎,傳喚李乾龍與黃男、陳男及鄭男,以同款廂形車進行實地模擬,確認李乾龍的座車僅由他使用,並由黃男擔任司機,該車未使用或人員離開時,車子都會上鎖,一般外人無法隨意進入車內,李的座車也無沒有任何被破壞跡象,因此排除「外人」所為。
至於恐嚇信,新北檢指出,李乾龍去年12月18日確有收受來自某宮廟人員轉交一封寄至該宮廟的匿名信件,該信件內容僅提醒李男行程可能外洩,但是否涉及恐嚇罪嫌,因該匿名信件業已銷毀,李男也不認遭受恐嚇,且無法提供採證、難以認定該匿名信件涉有恐嚇罪嫌。
此外,尹乃菁指稱握有恐嚇證據部分,檢察官傳訊尹女得知她是從風傳媒報導得知李乾龍收到恐嚇信,沒看過恐嚇信,不知道內容,無法提出供調查,也不知道恐嚇信來源,無法認定李男所稱信件內容涉有恐嚇罪嫌。全案查無特定人員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由於李乾龍不提告不追究,妨害祕密罪欠缺合法告訴要件,而李男口述的匿名信內容難以認定涉及恐嚇,加上追蹤器、匿名信等證物都已滅失,無從查明特定嫌疑人,檢方因此將全案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