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刪除原本對電影、職業與非職業性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馬戲、魔術、技藝表演,以及各類競技比賽等項目課徵娛樂稅的規定。過去上述項目依不同類型,稅率最高從5%至60%不等,如今全數取消,盼藉此降低民眾參與門檻、活絡藝文與體育產業發展。

此次修法也保留部分娛樂場所課稅空間,包括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的娛樂活動仍須課徵娛樂稅,但同步賦予地方政府更大彈性,可依產業發展與財政狀況,經議會同意後選擇停徵。

另外,三讀條文也降低舞廳或舞場的娛樂稅稅率,從現行的最高不得超過100%,降至最高不得超過50%;高爾夫球場維持最高20%不變,而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的稅率為最高不得超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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