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訴願決定書,內政部指出,陸姓學生持用大陸地區護照事證明確,且其過往在台停留時間僅47日,與台灣連結薄弱。審議委員會則認為,當事人仍可申請社會考量專案居留或定居,已兼顧未成年人權益,因此決議維持原處分。
訴願決定書指出,陸姓學生的林姓母親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民國92年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後獲准在台定居,兩人於100年離婚。林女其後於101年再與大陸地區男子結婚,生下陸姓學生。
文件指出,陸姓學生於114年10月自泰國入境桃園國際機場時,被查獲持有有效期限至116年7月3日的大陸地區護照。移民署因此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廢止其定居許可並註銷定居證。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陸姓學生長期在大陸地區生活,並於泰國求學,自113年7月11日首次來台至114年10月27日戶籍遭註銷期間,在台停留僅47日。此外,陸姓學生已於114年10月31日向移民署提出切結,表示將返回大陸地區恢復戶籍。
審議委員會指出,陸姓學生雖於114年3月繳交註銷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但仍持用111年7月於上海取得的護照,已違反相關規定。考量其身分與年齡,仍可透過社會考量專案申請居留或定居,已兼顧其權益,因此駁回訴願,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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