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年晃昨日表示,許多人看不懂李貞秀被開除的原因,他則翻譯:「因為民眾黨找不到開除李貞秀的理由,但是又覺得非處理不可,最後李女士妥協說,如果你沒有任何理由要開除我,那至少給我一點補貼吧。」
殊不知,此時民眾黨眾人便高呼:「抓到了,你要錢,我開除你」,整套邏輯讓鍾年晃看了不禁直呼:「好像進入漩渦裡面,在裡面無限迴旋。」
言論一出後,底下留言掀起熱議:「你真的看懂」、「民眾黨只有收錢沒在付錢的啦」、「不就是中國粉紅說的『窮要飯的』」、「哇噻!民眾黨用共產黨的手法處理中配」、「阿北騎飛輪拿3百萬,都不用被開除了,李貞秀是有冤情的」,就連簡舒培都稱:「李貞秀被民眾黨仙人跳了。」
〈中央評議委員會聲明〉
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員李貞秀所涉違紀乙案,依據全台數百名黨員具名檢舉,中央委員會移請本會處置、且經由本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陳清龍檢具相關事證提交本會調查,今日中央評議委員會,依台灣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予以開除黨籍處分,即日起生效。
本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陳清龍檢具相關事證提交本會調查,本會邀請陳清龍總召及李貞秀委員到會說明會議現況與後續事證,經查受處分人李貞秀違紀事實如下:
ㄧ、 諸多言論與行徑嚴重影響黨聲譽、破壞本黨和諧。
二、連續性違紀。
三、視國家公職與支持者之託付於無物:受處分人於2026年4 月7日會議上明確將「辭任不分區立委」作為對價,要求獲取特定金額補償,嚴重毀損國家公職之倫理。
四、嚴重違反黨紀與政治倫理:經陳清龍總召規勸,說明不分區立委之公益性質與應盡之義務,受處分人仍堅持以「獲取金錢」為辭任不分區立委之前提。
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評議認為,李貞秀持續性違紀已重創本黨形象,且公職職務不可交易化,李貞秀意圖將辭任公職作為對價,此行為已嚴重侵蝕政黨政治之誠信原則,更愧對支持者對本黨之託付,損害政黨清廉品牌與社會信賴。
本案事證明確,依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十二條:本黨擔任民意代表之黨員,違反黨團議事運作時,黨團得依其紀律處理辦法處理之,惟其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以下之處分、以及第三十六條:黨員之其他違紀行為,得依情節輕重,經出席中央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案、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今日中央評議委員會明快、果決、一致決議黨員李貞秀予以除名處分,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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