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黃帝穎發文表示,馬辦將前執行長蕭旭岑以違反「財政紀律」送司法調查,雖然並未指出告發罪名,但實務上,如果只是單純基金會內部紀律的行政責任,並非司法偵辦標的,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才由檢察官啟動偵查,因此馬辦將前員工送司法調查,法律上必然指明犯罪事實及罪名。
他也點出基金會前員工涉違反財政紀律及冒用名義的三大常見罪名,包含刑法公益侵占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公益侵占罪的罪名與柯文哲侵占謝國樑母親捐給民眾黨的200萬元等犯行,罪名相同」。
其次是刑法背信罪,5年以下徒刑,若前員工被指控冒用名義做一些不妥的事,執行長屬於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法利益,或損害委託人利益,違背職務行為,涉犯背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則是偽造文書罪,5年以下徒刑,若前員工被指冒用名義、違反財政紀律,如擅自冒名簽定契約、製作不實單據或文書,實務上常見涉犯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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