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黃偵琳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晚間10時許,在友人住處飲酒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仍於翌(29)日凌晨1時50分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凌晨2時20分行經三民區嫩江街與遼寧二街口時,與楊姓女騎士發生擦撞,造成對方擦傷。警方於凌晨3時25分對其進行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0.33毫克,超過法定標準0.25毫克。
高雄地方法院指出,雖黃偵琳承認「肇事」,但對於酒後駕車犯行是在警方酒測後才坦承,屬於自白,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判決書亦表明,不宜宣告緩刑,最終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上報》報導,面對判決結果,黃偵琳接受電訪時回應:「該面對就面對,該承擔就承擔。」她坦言,酒後駕車是不對的行為,對於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深感抱歉,會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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