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廣法修法後,第19條明定,經主管機關駁回換照申請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或主管機關另為許可換照之處分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

中天電視公司於2020年間就其經營的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定中天新聞台違規嚴重,大股東直接、間接介入新聞製播,顯示內控與自律機制失靈,決議不予換照,中天新聞台於同年12月12日停播。中天新聞台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仍在進行中。

針對中天案是否適用第19條規定,NCC主秘黃文哲解釋,最終通過的條文中,沒有回溯條款,法律為往後適用,必須是目前正在審照或未來的案件,NCC是在2020年決議對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因此不適用。

黃文哲也指出,根據第19條規定,NCC駁回換照申請,若業者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仍可行使權利,「沒有執照怎麼營業,在制度上會有問題」。

他說,三讀條文包括衛廣事業及境外衛廣事業執照有效期,從6年拉長至9年,因此,至少近2年不會有新聞台需要換照,就制度變革部分,NCC會邀集專家學討論,再提出修正意見。

三讀條文也規定,駁回申請的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負回復原狀及頻道位置之義務。黃文哲坦言,「頻道位置並非NCC直接擁有,實務上窒礙難行,會進一步討論義務的部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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