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少康認「亮票」違法!一審輕判拘役55天、緩刑2年 理由出爐|壹蘋新聞網

趙少康認「亮票」違法!一審輕判拘役55天、緩刑2年 理由出爐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中廣前董座趙少康於去年7月大罷免投票時,兩度違規在投票所亮票供在外守候的媒體拍攝,遭北檢依涉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起訴趙,並求處重刑。台北地院去年12月31日跨年夜前夕首度開庭,趙少康庭前強調「會認罪」,並指出,早在726大罷免投票當天就表達「亮票是不對的」,承認自身行為是錯誤示範,在法庭上會認錯,該怎麼罰就怎麼罰,法官今天上午宣判,趙少康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去年陪羅智強委員投票,卻因亮票被起訴,他認罪一審獲輕判拘役55天,緩刑2年。羅智強辦公室提供
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去年陪羅智強委員投票,卻因亮票被起訴,他認罪一審獲輕判拘役55天,緩刑2年。羅智強辦公室提供

北院判決指出,趙少康在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檢察官起訴事實及罪名坦承不諱,且經在場證人證述明確,並有新聞畫面截圖、勘驗筆錄等卷證可稽,其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認定趙少康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的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罪。

法官審酌,《憲法》第129條規定「無記名投票」的目的是為確保選舉人不受任何外力干預,依其自由意志在選票上作出決定,趙少康長年從事媒體業並擔任政黨要員,參政經驗豐厚,理應深知我國民主轉型艱辛,更應遵守選舉規範,竟向他人、現場媒體記者出示圈選內容,供媒體拍攝報導,不僅破壞選舉秘密性及公平性,更對公眾法治觀念造成負面示範,其行雖屬不該,惟考量趙坦承犯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等,因此判趙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

法官應考量趙少康沒前科且勇於認錯,承諾日後絕不再犯,確有悔悟之心,因此宣告趙少康緩刑2年,條件是在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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