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判決指出,趙少康在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檢察官起訴事實及罪名坦承不諱,且經在場證人證述明確,並有新聞畫面截圖、勘驗筆錄等卷證可稽,其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認定趙少康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的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罪。
法官審酌,《憲法》第129條規定「無記名投票」的目的是為確保選舉人不受任何外力干預,依其自由意志在選票上作出決定,趙少康長年從事媒體業並擔任政黨要員,參政經驗豐厚,理應深知我國民主轉型艱辛,更應遵守選舉規範,竟向他人、現場媒體記者出示圈選內容,供媒體拍攝報導,不僅破壞選舉秘密性及公平性,更對公眾法治觀念造成負面示範,其行雖屬不該,惟考量趙坦承犯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等,因此判趙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
法官應考量趙少康沒前科且勇於認錯,承諾日後絕不再犯,確有悔悟之心,因此宣告趙少康緩刑2年,條件是在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