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報導,強化飼主責任重點包含:

一,為避免飼主無正當理由棄養寵物,任意送交政府機關處理,未來,寵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應符合「一定條件」,若未符條件就送交者,視為棄養。

二,為避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查動物保護案件時,飼主屢以寵物遺失為藉口,掩蓋棄養動物的事實,或藉以規避稽查、取締,因此草案明定,經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的寵物飼主,應在遺失事實發生的翌日起五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遺失,除非有受傷、住院等正當理由,否則也視為棄養動物。

三,根據草案,棄養寵物將從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調整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處罰及刑責部分,為加強保護動物,並遏止虐殺動物案件發生,草案也增加虐待、虐殺致死等刑責,現行虐待動物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則調高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現行虐待動物致死必須是致複數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才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則調整為以槍械、暴力等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