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就蔡正元部分,高院判決指出,蔡正元擔任阿波羅公司董事長,明知阿波羅為三方協議當事人,且為中影公司股權案的交易平台而持有中影公司股份,股份出售後所得價款應歸阿波羅,待三方協議當事人進行分配,且蔡與阿波羅簽訂信託契約,由他擔任阿波羅受託人,處理交易相關事宜,並取得4.3億餘元。但蔡因個人需求,利用擔任阿波蘿負責人及信託契約受託人機會,侵占新託專戶內款項計2.8億餘元。 

此外,蔡正元與阿波羅簽署信託契約後,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記錄致使財務報表不實,再委託不知情的記帳業者製作阿波羅財務報表時,未掲露上開信託契約事項,致阿波羅2007年度的財務報表不實。 

合議庭認為,依照卷證資料,認定蔡正元犯業務侵占、背信及故意遺漏會計計載而不實記載等犯行,事證明確,原審認為蔡正元保有全部犯罪所得確有違誤。因此撤銷。至於量刑,審酌蔡正元以立委身分仲介中影股權交易案,並利用阿波羅負責人職務之便,輸送利益給自己而掏空公司,嚴重侵害阿波羅利益,更使原委任阿波羅其餘三方協議當事人權益受損,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返還犯罪所得,因此量處3年6月徒刑,沒收2.3億餘元犯罪所得,另蔡給妻子洪菱霙共4113萬元部分也應予沒收,此部分定讞。

蔡正元另被控違反《商會法》部分也事證明確,量處予6月,得易科罰金,因蔡正元上訴否認犯行,檢察官也就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均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三中案緣於《廣電法》要求黨政軍須在2005年12月26日以前退出媒體經營,馬英九2005年擔任國民黨主席後,為處理黨產及退出媒體,委由中投公司出售華夏、中影等股權及舊黨部大樓,最後衍生被控賤賣三中(中視、中影、中廣)致國民黨損失72億餘元,另蔡正元擔任阿波羅公司負責人持有中影股份,出售後將原規阿波羅款項占為己有,共侵吞2億8032萬7983元,其中4113萬元交給妻子。

一審馬英九、前中投董事長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5人均獲判無罪,僅蔡正元被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6月,另違反《商會法》判刑6月,易科罰金,二審仍維持馬英九等5人無罪判決,蔡正元則判3年6月定讞,但犯罪所得部分撤銷改為2.3億餘元,另違反《商會法》部分仍判6月,得易科罰金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