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明,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明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由內政部予以停職,不以犯罪事實發生於縣市長任期內為限。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經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於同日停止其市長職務,符合法律規定。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縣市長依前述規定停職後,如經改判無罪時,於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並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新竹市政府於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高虹安貪污罪部分無罪後,同日下午5時左右以公文將其復職申請書送到內政部,內政部於次17日下午2時即發文新竹市政府同意復職,相關作業並無拖延。
內政部補充,高虹安上述司法案件,三審如經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為避免司法判決未確定前反覆停職及復職影響地方政務推動,暫無須再予停職。
不過,二審法院更審後再改判貪污罪部分有罪,仍需依法停職。內政部也說明,縣市長如經因刑事案件判刑確定須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者,由內政部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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