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近日接受《中午來開匯》專訪,被主持人黃光芹問及官司進度,高虹安指出,過去內政部民國90年的函文,指出根據《地方制度法》一審被判決貪汙有罪後就要停職。但她認為,弔詭的是,自己的案子是在當市長前、立法委員任內發生的事,《地方制度法》並沒有規範清楚,變成只要任內有被判貪污就要停職,但事實上停職的理由與她的任期並無關係。

針對側翼謠言稱若三審撤銷發回,就要再停職?高虹安提到,內政部過去函文指出,本來是因案停職,但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而復職,就算今天三審撤銷二審發回更審,也毋庸再予停職。她說,該函文重點在於,避免司法判決未確定前反覆停職、復職,導致地方政務難以推動。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說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相關解釋,以及內政部於90年10月24日所作成的函釋,對於地方民選首長停職與復職的處理方式,早已有明確且一致的原則。地方民選首長在一、二審判決有罪期間,依法須予停職;但若後續判決遭撤銷、改判無罪並已依法復職,之後即使最高法院再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也不需要再度停職。

民政處指出,依據函示說明,相關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避免司法程序反覆,導致首長一再停職、復職,恐造成地方政務難以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