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因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第8號判決啟動。若行為時或審判中,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未來將不得科處死刑,兼顧人權與程序正義。

其次,為遏阻嚴重暴力犯罪,新法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虐童致死或重傷等案件,若被判無期徒刑或超過10年徒刑者,不得申請假釋;假釋後若再犯重大罪行,撤銷後將不得再申請假釋。

同時,修法也明定,死刑定讞後待執行期間,未來不得折抵刑期或列入假釋計算,以防止「待執行期」形同減刑漏洞。

但有民眾質疑,「哪個殺人的沒病,就是有病才會殺人,這不是搞另類廢死嗎?」、「神經病殺人放火沒事,人民活該倒楣嗎?」、「有病不是你可以傷害別人的理由!太扯了台灣」、「死刑漏洞,真是夠了,一命抵一命,否則無法無天」、「每個殺人的都說自己有精神障礙就不用判死,所以現在的結論就是沒病的人給有病的人殺死,我們還要養這個有病的人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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