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偷渡新規?街頭、網路調查須符《選罷法》規定 中選會:謠言止於智者|壹蘋新聞網

選前偷渡新規?街頭、網路調查須符《選罷法》規定 中選會:謠言止於智者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選罷法規定,選舉公告日至投票日10天前的民意調查資料發布,應載明調查單位或主持人等資訊,且投票日前10天起不得發布、報導或散布民調,中選會日前闡明,以街頭訪問或網路調查公開彙計民眾有關候選人、選舉的意見,皆為「民意調查」,在網路上挨批制定新規「搞小動作」,對此,中選會晚間澄清,無論是歷年選罷法規定,或司法實務見解,均如此認定,請國人勿再以訛傳訛。
中選會提醒,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如街訪或網路調查等,皆視為民意調查。資料照
中選會提醒,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如街訪或網路調查等,皆視為民意調查。資料照

中選會表示,10月27日發布了一則新聞稿提醒國人「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彙計公開行為,為選罷法所稱之民意調查」,係比照往例溫馨提醒民眾以避免觸法,但卻有網路謠言指出此為新規定。

中選會說,1996年3月13日中選會第220次委員會即決議「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言。至於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最高行政法院2013年判決也指出,縱以非學理所稱「民意調查」性質,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資料,仍適用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相關規定。

中選會表示,「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所謂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言,至於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等內容,早於2011年9月2日,便曾以QA形式刊載於中選會官網。

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修正今年經修正,明定未載明應載事項、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另,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項資料。

中選會表示,無論是依修正前的原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或今年修正後的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之規定,彙計型態的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如係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依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見解,仍屬兩選罷法之民意調查資料,至於其彙計方法與公開形式,則非所問。

中選會說,網路謠言指此為新規定或以前無此規定等情,對此中選會嚴正澄清,諒謠言止於智者,也請國人勿再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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