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逾400年!南投前縣長李朝卿貪汙再多81罪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南投前縣長李朝卿被控利用風災重建工程向廠商索賄,一審認定共有111件工程案收賄,案經多年審理,其中17罪確定收賄946萬元,更一審判刑16年6月確定,另有94罪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更二審上午宣判,認定李涉犯其中81罪,每罪分依貪污罪判刑5年6月至6月2月徒刑,刑期加總逾400年,將與前案合併定執行刑。
李朝卿是在2005年至2012年擔任南投縣長期間,利用縣府發包莫拉克等風災後聯外道路修復、排水改善、施設野溪護岸、重建觀光設施等公共工程案,由妻舅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廠商收取回扣、期約或收受賄款,一審認定共有111件工程涉貪,依貪污罪將李判刑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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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提起上訴,其中17罪在更一審判決有罪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判決李朝卿應執行16年6月徒刑定讞,其他94罪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李朝卿已於2018年12月入監服刑。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定李被控的94罪中,有4罪因證據不足無罪,其他90罪經合併後共成立81罪,每罪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5年6月至6年2月徒刑,刑期加總超過400年,仍可上訴,未來會與前案合併訂出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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