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檢察官是吸毒初犯 新北檢緩起訴處分!命接受戒癮治療
雙北檢同步調查 同一天偵結+函送懲戒
【記者張欽/新北報導】號稱全台第一檢察署的台北地檢署竟驚爆自家檢察官吸毒,偵辦日前震驚社會的富邦人壽大樓砍人案的劉姓檢察官,竟涉嫌吸毒,北檢今早證實並表示本(10)月13日已將劉男函送函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新北檢稍早再跟進,證實劉男涉毒部分,同一天偵查終結,因劉男首度被查獲吸毒且認罪,因此對劉男緩起訴處分,並命其接受戒癮治療。
新北檢同步緩起訴北檢吸毒檢察官
新北檢指出,劉姓檢察官涉嫌吸毒案是由蘆洲分局於今年8月21日函送新北檢,檢方9月4日分案偵辦,經承辦檢察官依法偵查後,本(10)月13日偵查終結,並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命被告接受戒癮治療。
背包扣得安毒殘渣包 驗尿毒品陽性反應
緩起訴處分指出,劉姓檢察官於今年2月27日中午1時27分許,開車行經新北市蘆洲區某路邊與友人(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另由新北檢偵辦中)聊天,因該友人疑使用電子菸,警員上前盤查後,經劉男同意自其隨身背包內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再經採集劉男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察官依劉男供述、尿液檢驗報告及扣案證物等證據,認定劉男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坦承吸毒沒前科 有意願戒毒
檢察官審酌,劉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無施用毒品的前科紀錄,並有意願接受戒癮治療,經轉介醫療機構由專業醫師評估,認以附命完成毒品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為適當,因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1年6月期間,劉男應於指定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及必要的毒品檢驗,並應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採尿檢驗並遵守不再吸毒。如違反履行緩起訴附條件,將依法處理。
偵辦吸毒案無身分差別待遇
新北檢強調,對於施用毒品案件,均依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審酌個案犯罪情節、前科紀錄、犯後態度及醫療機構評估結果,依法審慎妥適處理,不因被告身分而有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