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母婦產科生男嬰丟包 17年後遭遺棄罪判刑8月!要關|壹蘋新聞網

狠母婦產科生男嬰丟包 17年後遭遺棄罪判刑8月!要關

醫院不負養育義務 社會局安置媒合收養男嬰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張欽/新北報導】新北市蘆洲區一名倪姓女子,17年前的2009年9月間在新北市一家婦產科診所產下男嬰後,竟狠心拋棄親骨肉丟包在診所內離去,至今不聞不問,連小孩已17歲也避不見面,新北地院法官審理這起親情案件格外感觸,認倪女雖自白坦承犯行,且社會局早已於2010年介入監護,男嬰已獲適當安置並順利被收養,但母親必須受罰,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罪,重判倪女8月徒刑,要入監服刑,可上訴。
新北市蘆洲區倪姓女子17年前在婦產科診所產子後丟包親骨肉,17年後被依遺棄罪判刑8月,要入監服刑。圖中男嬰並非本案男嬰。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蘆洲區倪姓女子17年前在婦產科診所產子後丟包親骨肉,17年後被依遺棄罪判刑8月,要入監服刑。圖中男嬰並非本案男嬰。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檢方起訴指出,倪姓女子於2009年9月20日15時許,在新北市一家婦產科診所產下男嬰,她明知自己身為人母負有扶助、養育及保護義務,且男嬰剛出生完全無自救力,竟於生產後將男嬰棄置在診所內離開,之後也避不見面,不願出面照顧親身骨肉,更不負扶助、養育及保護責任與義務,至今也未再與醫院聯繫或探視男嬰,也未支付相關照護費而遺棄親身兒子。

醫院沒有長期養育男嬰義務

全案經蘆洲警分局移送偵辦後,檢方認為,醫院依醫療契約對初生嬰兒雖有診療、治療及暫時性保護義務,但沒有負長期扶助、養育義務,換言之,醫院內雖有護士、醫生得以照顧嬰兒,但並無長期扶助、養育嬰兒義務,否則無異鼓勵、助長棄養嬰兒於醫院的不良風氣,也非遺棄罪立法本意。

新北地方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新北地方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生母產子後丟包診所 17年不聞不問

檢方認為,倪女對剛出生的男嬰負有扶助、養育及保護義務,卻不履行義務,恣意將男嬰棄置於醫院,而不對其生存必要扶助、養育及保護,也不問醫院對女嬰照料情形,因此依遺棄罪起訴倪女,審酌倪女為成年人卻故意拋棄親身骨肉17年,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度。

法官認同檢方加重刑度建議 重判生母8月徒刑

法官也認為,倪女明知親生骨肉剛出生沒自救力,竟無視生母承擔責任,ˋ直接將男嬰遺棄在婦產科診所內,使男嬰處於無法生存的風險之中,也可能對男嬰身心發展造成難以磨滅創傷,造成國家社會福利系統負擔,但審酌男嬰已由社會局介入後獲得適當安置並順利媒合收養人,未致損害擴大,又考量倪女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且已坦承犯行,態度勉可等,因此依遺棄罪判倪女8月,要入監服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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