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瑣男受傷送醫竟救護車上「play gun」 3000元飛了|壹蘋新聞網

猥瑣男受傷送醫竟救護車上「play gun」 3000元飛了

在消防人員面前做這事 法官認定妨害公務執行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北市陳姓男子疑受傷被消防車送醫急救,豈料,陳男於送醫途中竟在消防車上隔個褲子自慰,在旁的消防員見狀認陳男已達妨害公務執行,因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台北地院認定,陳男的行為確實脫序,已達影響執行公務程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3000元,可抗告。
陳男在消防車送醫途中自慰,遭北院依《社維法》裁罰3000元。示意圖。翻攝pixabay
陳男在消防車送醫途中自慰,遭北院依《社維法》裁罰3000元。示意圖。翻攝pixabay

消防車內隔褲打手槍

這起令人噴飯的案件發生在今年年6月12日早上8時55分,陳姓男子在台北市「台北101」大樓地下二樓因故受傷,經北市消防局信義分隊謝姓消防人員搶救後協助送醫,陳男卻在途中隔著褲子打手槍,謝姓消防員認為陳男的脫序舉動已妨害公務執行,因此移送警方,北市信義分局認為,陳男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因此移請北院裁處。

 

送醫途中竟自嗨打手槍 雖未達妨害公務罪仍違反《社維法》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者,可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因此,法官認為陳男於消防隊員送醫途中,在消防車隔著褲子打手槍已妨害公務執行,但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的妨害公務罪,根據消防人員調查筆錄、案件記錄、採證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等所有證據,認定陳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論處,審酌陳男犯罪情節、年齡智識等,裁定他罰鍰3000元,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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